章程

(一) 名称:
1. 本会定名为“巴生兴华中小学校友会”,此后简称本会。
2. 本会成立于1947年12月28日,与母校同年成立。
会址:本会会址设于巴生兴华中学,
通讯地址:141,Persiaran Raja Muda Musa, 41200 klang, Selangor.
Tel : 03-33717746,33714241 Fax : 03-33713005 E-mail : alumni@hinhua.edu.my

(二) 宗旨:本会以联络校友感情,集中力量,互相勉励及协助母校之发展为宗旨。

(三) 会员:
(A) 凡18岁以上及过去为母校中小学学生或曾任及现任母校教师,愿遵守本会章程者,均可加入本会
为会员。
(B) 凡拟加入本会为会员者,须填写入会志愿书,由本会一位会员提议及一名会员附议,经理事会通
过后始可成为正式会员,并得缴纳入会费。
(C) 本会会员,有权参与本会的一切活动及享受各种福利,在会员大会上拥有各种选举权、提案发言
及表决之权利。
(D)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及履行本会议决案,协助本会推进各种会务之义务。
(E) 凡在籍大专或大学生须由该大专或大学校长批准方可入会。

(四) 会费:
(A) 凡加入本会为会员者,入会时每人须缴入会费RM 30。
(B) 如有必要得向会员劝募特别捐。

(五) 終止或冻结会籍:
(A) 会员若欲退出本会,须在退出本会两星期前预先书面通知本会。
(B) 凡违反本会章程或有损会誉者,会籍可由理事会终止或冻结,该会员可对理事会之决定提出上诉,
除非会员大会推翻该理事会之决定,该会员会籍的终止或冻结即日生效。

(六) 会员大会:
(A) 会员大会每年须举行一次,大会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一半或理事会人数的双倍。
(B) 若会员大会开会时间逾时半小时仍未有足够的法定人数,即宣告流会,大会必须在30天内再次召开,展期举行的会员大会,不须要有法定人数,但大会不能修改章程或作出任何影响本会及全体会员利益的决定。
(C) 会员大会须于每年五月卅一日前举行,处理以下事项:
1. 接纳会务报告。
2. 接纳财务报告。
3. 选举新届理事会初选理事。(每三年一次)
4. 委任查账。(每三年一次)
5. 处理所提呈的提案。
(D) 会员大会通告、会务报告以及财务报告,必须预先21天前寄发给全体会员。有关文件并须张贴在会所布告栏。
(E) 理事选举的提名及任何提案,必须在大会召开前7天以书面呈交理事会。
(F) 理事会必须在大会召开前将理事选举的提名及任何提案,张贴在会所布告栏。
(G) 特别会员大会可在以下情况召开:
1. 若理事会认为有必要。
2. 若有五分之一会员以书面联名要求召开,此要求必须提呈理事会并注明理由。
3. 若有三分之二理事以书面联名要求召开,此要求必须提呈理事会并注明理由。
(H) 特别会员大会必须在接获书面要求后一个月内召开。
(I) 特别会员大会之文件,必须预先14天前寄发给全体会员。
(J) 特别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与会员大会人数一样,但若流会,6个月内不能再次召开。
(K) 理事会必须在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召开后,将会议报告张贴在会所布告栏。

(七) 理事會:
(A)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机关,由大会票选理事廿五人组织理事会,办理经常会务。由理事会选出正主席一人,署理主席一人,副主席二人,正总务一人,副总务一人,财政一人,中文书一人,国文书一人,正文教一人,副文教一人,正康乐一人,副康乐一人,联络一人,共十四人组成常务理事会。
(B) 理事会成员必须为马来西亚公民。
(C) 任期:本会理事会,任期定为三年,连选得连任之,唯主席职位不得连任超过二届。
(D) 理事会必须遵守本会章程及履行本会议决案;推动各种会务工作。
(E) 理事会会议必须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若主席或四名理事要求下,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,法定人数为理事会成员人数的一半为有效。
(F) 凡连续三次无故缺席会议的理事,即自动丧失其理事职位。
(G) 若有理事逝世或呈辞,可由后补理事填补,若后补理事无法填补时,理事会有权决定推举任何一名会员填补,至到理事会改选为止。
(H) 理事会有权指示总务或任何职员执行会务,也可摆免失职者。
(I) 理事会若认为有必要时,可随时成立筹委会或小组执行特别任务。

(八) 职权与权限:
正 主 席: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负责召集各种会议,监督各种议决案与经常会务之推行。
署理主席:襄助主席处理会务外,如遇主席因事未能执行职务时,得代理之。
副 主 席:襄助主席及署理主席处理会务外,如遇主席及署理主席因事未能执行职务时,得代理之。
正 总 务:(1) 处理日常会务,保管本会印鉴及重要文件。
(2) 得与财政、主席同署银行支票及各项收支单据。
(3) 必须依社团法令14(1)在会员大会召开后28天内将会议记录呈交社团注册局。
副 总 务:襄助总务处理一切事务,如遇总务出缺时得代理之。
财  政:(1) 负责保管收支款项。
(2) 处理本会账目,并须于会议时提呈报告。
(3) 得与总务、主席同署银行支票及各项收支单据。
中 文 书:起草本会一切中文文件,保管本会之文件档案,并负责所有会议之记录。
国 文 书:负责本会一切国文信件。
正 文 教:组织及策划本会所欲推动的一切文教工作。
副 文 教:襄助文教处理一切有关工作。
正 康 乐:组织及策划有益身心,增进友谊之娱乐活动。
副 康 乐:襄助康乐处理一切有关工作。
联  络:执行本会对内对外的联络工作。

(九) 财务管理:
(A) 按此章程之下列规定,本会资金可用于推展本会宗旨的用途上,包括行政费用、薪金、职员的津贴和费用、以及查账费,但不能用于任何会员在法庭被定判后所需之罚款上。
(B) 财政不得拥有超过RM 500手头现金。
(C) 主席、总务及财政将签署所有本会银行户口的支票或提款通知书,唯只须以上三人中之二人签署就为有效,若任何一方无法签署,可由理事会另委任支票签署人。
(D) 理事会有权通过使用RM 20,000或以下的款项,若超过RM 20,000以上,则需由会员大会通过。
(E) 每个财政年度终结时,财政应尽快准备妥该年度的开支报告及资产负债表,并交由查账审核。经审核后的财务报告应提呈到下一次的会员大会上被通过。
(F) 财政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止。

(十) 查账:
(A) 在会员大会的改选中,二名非理事将被委任为义务查账,其任期为三年,中选者不得连任之。
(B) 负责审核本会的开支报告及资产负债表,并向理事会报告。

(十一) 资產:
(A) 所有动产可以理事会名义添购。
(B) 必须以本会名义购置不动产。
(C) 变卖本会不动产,必须经会员大会或特别会员大会,以三分之二多数票表决通过。
(D) 本会授权于主席、总务及财政签署法律文件。

(十二) 法律诠释:
(A) 本会章程可由理事会诠释。
(B) 除非违反会员大会议决,理事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。

(十三) 顾问及代表:
(A) 理事会有权邀请适当人选出任本会顾问和名誉主席。
(B) 理事会有权自行推荐五名理事或校友参加母校中学董事部的组织。
(C) 理事会有权自行推荐三名理事或校友参加母校小学董事部的组织。

(十四) 禁例:
(A) 本会会所内不得进行以下所列出的玩意:轮盘(ROULETTE),罗多(LOTTO),FAN TAN,POH,PEH BIN,BELANKAI,牌九(PAH KAI),斗牛(TAU NGAU),天九(TIEN KOW),十二支(CHAP JI KEE),三张(SAM CHEONG),廿一点(DUA PULUH SATU),卅一点(TIGA PULUH SATU),SEPULUH DAN SEGENGAH,所有骰子的玩意,庄家玩意(BANKERS GAME),以及所有只依赖侥幸而博来的玩意。
(B) 本会或会员均不得图谋限制或干预工商业及物价,并不得从事一九五九年职工会法令中所订定职工会一切活动。
(C) 如没有获得有关当局的批准,不得以本会或理事会或会员的名堂展开彩票活动,不管其对象是特别为会员而设与否。
(D) 在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二节之下所解释的各种实惠,本会不得将它们提供给本会的任何会员。

(十五) 章程之修改:本会之章程,唯有于会员大会召开时通过,方得修改章程。有关修改须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后,方告生效。

(十六) 解散:
(A) 本会之解散,须由不得少过三分之二之会员出席为此而召开之会员大会表示赞同,方为有效。
(B) 若本会依上条例不得已应解散,依法律得将本会之产业变卖,偿还债务,余款捐献慈善机构。
(C) 有关本会解散之文告须在解散日期14天内呈交社团注册官。

附注:注册证号码:784(雪兰莪)

修改章程:2008年05月18日 (会员大会通过)
2009年01月05日 (社团注册局批准)